5月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玻璃幕墙的禁设范围,禁止在住宅、中小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的“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据了解,截至2016年底,广州市共有玻璃幕墙建筑1190幢(既有964幢,在建226幢),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注重从源头加强防控,明确提出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设置玻璃幕墙;禁止在住宅、中小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的“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如果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
目前,广州市高层、超高层建筑多选用玻璃幕墙,但不少玻璃幕墙建筑在投入使用后维护责任主体并未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维护、定期检查和安全性鉴定的义务,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进而出现玻璃幕墙坠落事件。此次,《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对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明确了维护责任主体日常巡查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和维修更换的义务。包括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市行政主管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建立信息化系统平台,全面掌握全市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对其建设、维护等全寿命周期进行监管。玻璃幕墙建筑所在地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履行维护义务,保证公共安全。如果维护责任主体拒不承担维修更换责任,在情况危急时,由政府发挥公共管理职责,先行实施维修更换消除危险,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后再行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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